交割日是买入或卖出外汇时应予交付通货的日期。买入外汇的人,要交付本国的货币,而卖出外汇者则应交付卖出的外国货币。合格的交割日必须为交割货币发行国家的营业日,即使交易双方均为放假日,只要交割货币的国家都是营业日时,仍属合格交割日。交割日可分为:(1)现汇交割日,通常是指成交日后两个营业日;(2)期汇交割日,通常指自现汇交割日起算再加数月而计算出来的交割日,如果这个交割日为非合格交割日,则予以顺延,假如顺延须延至下月,则惯例上不予顺延,而改为倒算。例:1988年11月27日(星期日)成交,现汇交割日为11月29日(星期二);一个月期汇交割日为12月29日(星期四);两个月期汇交割日为1989年1月30日(星期一);三个月期汇交割日为2月28日。
交割日:就是指交易双方同意交换款项的日期。就期货合约而言,交割日是指必须进行商品交割的日期。如不想进行交割,必须在交割日或最后交易日之前将期货合约平仓。
股票、商品期货、股指期货交易双方同意交换款项的日期。
交割:期货合约卖方与期货合约买方之间进行的现货商品转移。各交易所对现货商品交割都规定有具体步骤。某些期货合约,如股票指数合约的交割采取现金结算方式。
就期货合约而言,交割日是指必须进行商品交割的日期。商品期货交易中,个人投资者无权将持仓保持到最后交割日,若不自行平仓,其持仓将被交易所强行平掉,所产生的一切后果,由投资者自行承担;只有向交易所申请套期保值资格并批准的现货企业,才可将持仓一直保持到最后交割日,并进入交割程序,因为他们有套期保值的需要与资格。
交割日:根据芝加哥期货交易所规定,交割日为交割过程内的第三天。合约买方结算公司必须在交割日将交割通知书,连同一张足额保付支票送抵合约卖方结算公司的办公室。
而中金所规定每个月的第三个周五是股指期货的交割日,如2013年5月21日,周五,是股指期货1005合约的交割日,之前业内人士普遍认为市场不会出现交割日效应,从20日期现走势趋近以及5月合约持仓持续缩减的情况看,这一判断显然有其合理性。